沙之宣美发造型以造型卡过期为由拒提供服务
2010-09-23 江西省 点击:次
本人于2010年5月劳动节期间向江西省南昌市沙之宣美发造型连锁机构师大分店购买了一张价值100元的造型卡,可供使用十次洗吹服务(即每次优惠价为10元)。此卡上面标注新年洗吹造型卡(即为新年庆祝活动推出的卡),有效期至2010年7月31日。由于本人于5月仍能购买到此卡,致使使用期限缩短了将近4-5个月。本人于2010年9月23日准备持卡消费时被告之此卡已过有效期,不接受使用此卡。而此时,此卡仅使用2次,意味着卡中余下80元钱尚未消费,于是本人和前台人员进行理论,本人有以下主张望贵网予以支持: 1.首先本人购卡时间从5月始,故使用有效期应该顺延,而前台人员认为无论何时购买均不得超过所标注的有效期。 2.如果说有效期理论有效,本人主张有效期是指享受优惠的有效期已过,使用人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但并不代表,本人失去对剩余80元钱的使用权,虽然本人享受优惠的有效期已到,这只能反应我不能再以10元一次的洗吹价格去享受服务,而不能说明剩余80元钱已消失,这无形中让此美发机构再以50元一次超规格的价格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3.根据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规,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分歧的时候,应进行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商家的解释。本人认为此条款为霸王条款,限定使用期限的行为是单方免除自己义务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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