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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星尔克

2012-03-16   广东省   李女士   点击:
本人于2012年2月15日到鸿星尔克一门店消费,门店编码为002115。当时购买了一双男网球鞋,84元。用本人持用的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刷卡,店员告知刷卡机坏了,没有刷卡成功,要求现金支付。当即用了现金支付。 到2012年3月14日收到建行寄来对账单。显示已经在2012年2月16日到在信用卡中支付鸿星尔克84元货款。 就以上事实,找到当时的门店,并与店员到当地建设银行对账。建设银行明确告知,此笔货款已经划在鸿星尔克账号上(交易描述:广州市白云区石营域体育用品店)。要本人与门店私下解决。店员电话联系总公司,但拒绝还回货款84元。要本人通过申诉信用卡,而取回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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