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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保健品不按《保健食品标示规定》进行标示

2013-04-28   湖北省   吴先生   点击:
《保健食品标示规定》第8.5条规定“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因没有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而从字面“保健食品”理解为食品,我因此而长期大量食用,锌和芦荟过量可能导致的疾病在我身上同时发生。 如此关键的必要警示语,为何要在产品审批时疏忽?以上过失为营销人员以“好转反应”误导消费者长期过量服用产品留下了一条通道!为什么要留下这么一条通道?哪个部门审批?经办人是谁?请彻查到底!事件详细经过见链接:http://user.qzone.qq.com/1942837329#!app=2&via=QZ.HashRefresh&pos=135127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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