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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发布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酒类产品典型案例

2026-07-30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      点击:

  为深入推进全市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及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监管震慑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长沙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浏阳市查处某食品加工厂违法生产速冻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7月,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查获某食品加工厂存在违法生产禁止小作坊生产的速冻食品“无骨鸭掌”、虚构厂名、伪造资质材料的行为,涉案产品全部售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积极配合调查、生活困难,2026年6月,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8万元,其伪造公章及证件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评析】此案明确小作坊生产红线,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彰显食品安全源头治理的重要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起到强力震慑作用。

  案例二:雨花区查处某冻品经营部违法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获某冻品经营部采购的一批无标签、无检疫证明且不在海关输华肉类准入名单内的牛肚,货值35.8万元,存放于合作冷库未对外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未检疫肉类两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其初次违法、产品未流入市场且配合调查等情节,2026年3月,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牛肚并罚款53.7万元,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案件评析】此案紧盯冷链冻品风险,严厉打击无合法来源肉类经营行为,兼顾执法刚性与营商环境优化,既形成行业震慑,也为同类案件精准裁量提供实践参考。

  案例三:长沙县查处某鲜肉经营部销售含有“克伦特罗”牛肉案

  【案情介绍】2025年8月,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查获某鲜肉经营部销售的牛肉中检出禁用药物“克伦特罗”,该牛肉为其2025年7月购进活牛屠宰后售出,已全部售完,且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2026年2月,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作出罚没共计2.59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克伦特罗”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本案通过严厉处罚,有效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从各环节杜绝非法添加,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案例四:天心区查处吴某无证经营及销售腐败变质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吴某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并使用腐败变质的食品半成品加工成品。涉案货值6880元,违法所得12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2026年5月,天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并处罚款6200元,罚没款共计7400元。

  【案例评析】此案聚焦卤制品经营隐患,重拳整治无证经营、售卖腐败变质食品行为,倒逼经营者严守规范,同时秉持罚教并举理念,为基层常态化监管积累实操经验。

  案例五:芙蓉区查处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芙蓉区火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举报查获当事人销售的侵犯“天之蓝”“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涉案商品未卖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2026年2月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没收4瓶侵权白酒,并处罚款7796.7元。

  【案例评析】此案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经营行为,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宽严相济,既强化了违法震慑,也为同类商标侵权案件的裁量提供了参考。

  案例六:雨花区查处某贸易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啤酒案

  【案情介绍】2025年5月,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查获当事人销售的假冒“百威”注册商标的啤酒,当事人系通过微信付款采购,无法提供合法来源,部分产品被查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2026年3月,雨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剩余侵权啤酒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评析】此案警醒商家规范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杜绝通过无票据的网络渠道购进不合格产品,强化商标保护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七:宁乡市查处某酒坊生产酒精度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某酒坊2024年3月生产的“参杞酒”实测酒精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2026年4月,宁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

  【案例评析】此案是食品标签信息虚假的典型案例,精准惩戒了小微企业食品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同时警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严守标签标注准则,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维护市场诚信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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