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入“无汞时代”
2026-08-12 点击:次
今年“6·18”期间,四川成都的陈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名为“鲜翠化妆品旗舰店”购买了1套“采妮雅瓷白肌美白祛斑套装”,消费45元。到货后,她发现该产品“货不对板”。

陈女士向记者介绍,收到货的包装上显示的“特殊卫妆准字:(2012)字1478号”,在国家药监局官网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库检索并无此记录;包装上印有“卫生许可证:(98)卫妆准字29-XK-1436”,该许可证号系1998年核发的旧版批号,也已失效。此外,她查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总局关于60批次祛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170号)》通报了该产品的生产企业中国(深圳)柔盈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及“汞”超标。


该产品上的热线电话显示是无效号码

陈女士提供的购买链接中,并没有产品的相关参数和信息。记者就此款产品询问客服,客服表示:“这款是广州龙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质期为3年。具体生产日期和批号通常印在包装上,但是在购买页面上并不显示。”

记者发现,陈女士遇到的这类情况,早在几年之前,相关部门就发出了公告提醒。此前,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咨询称,“在市面上看到标注‘卫妆准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跟平时看到的许可信息为什么不一样?”
对此,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17年1月1日后均应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有化妆品生产企业换证工作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7年7月1日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标注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4位阿拉伯数字),比如:渝妆20169999。而“XK”(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卫妆准字”(基于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均随旧条例废止而失效,2017年7月1日后不得再出现在产品标签上。
一件产品“汞”超标,问题不容忽视。2025年3月,媒体报道了浙江义乌一对表姐妹因使用同款“高效美白祛斑霜”导致严重汞中毒,双双被送往医院,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2026年4月,《国家药监局关于2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6年第14号)》显示,一家名为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肤丽佰美白祛斑霜两次被抽检出“汞”超标。


2026年7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汞及其化合物》(以下简称“新规”)标准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监管从“限量允许特定用途”转向“全品类全面禁用”。
全面“禁汞”,也是我国化妆品监管网络持续收紧的一个缩影。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化妆品行业已迈入监管“深水区”。
此次新规的核心,是对“汞”在化妆品中的使用规定作了根本性调整:原《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化妆品中汞的限值为1mg/kg,但备注“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新规正式删除了这一备注,同时将“苯汞的盐类包括硼酸苯汞”“硫柳汞”等此前允许在眼部产品中使用的有机汞防腐剂从准用防腐剂清单中删除,调整为禁用原料。
虽然新规中针对汞的1mg/kg的限值与旧规相同,但法律性质已截然不同。旧规中,1mg/kg是未添加有机汞防腐剂产品的杂质管控上限,合规添加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产品不受该数值约束;新规实施后,1mg/kg仅是针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带入的“痕量杂质”的技术容差。凡主动添加汞及其化合物的化妆品,无论浓度高低,均属违法行为。
此前,一些不法商家看中了汞能够快速抑制黑色素生成的特性,在产品中添加高浓度汞化合物,制造出所谓“立竿见影”的美白效果。公开资料显示,汞能快速阻断黑色素生成,达到立竿见影的美白效果,因此被部分不良商家违规添加于祛斑、美白类产品中。但汞属于剧毒物质,可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人体,并在体内蓄积。长期使用汞超标的化妆品,不仅会损害皮肤,还可能对肾脏、神经系统等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导致慢性汞中毒。
对于消费者来说,“禁汞”新规的实施带来了更安全的用妆环境,但也需要提升自身的辨别能力。选购美白祛斑类产品时,消费者应首先关注产品的备案信息,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查询产品是否已完成正规备案。同时,要警惕“立竿见影”“三天美白”等夸大宣传。正规美白产品需要一定的使用周期才能显现效果,那些声称短时间内即可带来显著变化的产品,往往存在非法添加风险。此外,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来源不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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