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进口肉、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四川成都曝光2起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2026-07-21 点击:次
为持续强化肉制品领域全链条监管,推动肉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见效,近期,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日前,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一:某区某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5月26日,成都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依法对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售的一批牛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了生产厂家“某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国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号,但内部包装袋标注有外文字样,无中文标识。
经向某市市场监管局协查确认,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食品经营许可证皆为虚假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海关报关单等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海关报关单等文件,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成都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11月,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金牛支队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对成都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速冻鸡排抽样检验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委托广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速冻鸡排,该批次产品生产完成后,由生产商直接发往当事人合作经销商四川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1件小规格产品流转至福建经销商试销,被当地监管部门抽样检测。经检测,涉案鸡排中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查实,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来源于产品生产所用面包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未在市场上流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2026年1月12日,金牛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肉制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并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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