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
实时滚动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四川成都通报7起执业药师“挂证”典型违法案例

2026-07-21      文/张东   点击:

  近期,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的实施意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查办了一批药品违法案件。日前,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7起执业药师“挂证”典型案例。

  案例一:注册于成都市大邑县某大药房的执业药师袁某香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经查,执业药师袁某香为四川省某医院在编在岗护士,其实际工作单位及社保缴纳单位均与《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注册单位不符。

  案例二:注册于成都市郫都区某药房的执业药师郭某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经查,执业药师郭某为成都某大学在职人员,其实际工作单位及社保缴纳单位均与《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注册单位不符。

  案例三:注册于成都市郫都区某大药房的执业药师刘某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经查,执业药师刘某为成都市双流区某医院在职人员,其实际工作单位及社保缴纳单位均与《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注册单位不符。

  案例四:注册于成都市温江区某大药房的执业药师余某贵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经查,执业药师刘某为成都市青羊区某诊所医师,其实际工作单位及社保缴纳单位均与《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注册单位不符。

  案例五:注册于成都市彭州市某大药房的执业药师郑某火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经查,执业药师刘某为成华区某诊所员工,其实际工作单位及社保缴纳单位均与《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注册单位不符。

  案例六:注册于成都市彭州市某药房的执业药师杨某池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经查,执业药师杨某池为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员工,其实际工作单位及社保缴纳单位均与《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注册单位不符。

  案例七:注册于成都市都江堰市某药房的执业药师杨某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经查,执业药师刘某为成都市锦江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人员,其实际工作单位及社保缴纳单位均与《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注册单位不符。

  上述行为构成《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涉事零售药店已由相关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查处。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将报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重新注册,并将限制信息同步录入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涉及公职人员“挂证”取酬的,同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行纪衔接追责。

  执业药师是零售药店把控药品质量安全、指导群众合理用药的关键岗位,执业药师 “挂证”、人证分离威胁群众用药安全,破坏执业药师职业信用体系,扰乱药品经营市场秩序,以低成本违规经营挤压合规药店生存空间,破坏公平竞争的医药零售市场环境。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药品零售经营者、全体执业药师须以案为鉴、全面自查自纠,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筑牢合规经营底线。药品零售企业严禁租借、挂靠执业药师注册证。一经查实“挂证”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或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吊销或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查实“挂证”人员,一律撤销注册证、不良信用记录长期留存,影响后续继续教育、执业注册;属于公职人员的,同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缴违规所得、给予政务处分;“挂证”行为引发药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成都市场监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排查,坚持“一案双查”同时追责涉事药店与“挂证”药师,鼓励大家通过 12315、12345政务热线举报执业药师证书挂靠等违法行为,共同守护全市药品安全。

扫码投诉

手机扫码

快速投诉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杂志订阅
Copyright © 2002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09084810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