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00万元!成都出台食品药品安全全民举报奖励办法
2026-07-03 点击:次
举报食药违法行为,最高能拿100万元奖励。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安全“全民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7月3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制定背景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生命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当前,成都食品药品行业呈现市场主体数量庞大、业态发展快速、消费场景多元等特点,亟须加快完善全民共治格局,强化风险防控、规范行业秩序、提升治理效能。
在此背景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6〕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6〕16号)相继出台,强调要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知情者、企业内部员工反映食品、药品违法线索,强化社会共治。
《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励的行为,适用本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是指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奖励范围。包括食品类14项、药品类8项。食品安全类举报,既包括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违规使用保鲜剂或包装材料、私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农业源头违法行为,也包括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规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等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还包括餐具消毒方面违法行为。药品安全类举报,包括未经许可经营、许可证件造假、非法渠道购药、违规售药、经营假药劣药、不合格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三)奖励条件。申请举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由本市有关部门管辖;二是被举报对象明确,违法事实或线索清晰;三是违法事实或者线索须经立案查证属实并结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7种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奖励,包括:具有法定监督和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采取欺骗、胁迫等方式诱导他人违法又就此进行举报,捏造事实、诬告他人、骗取奖励,举报内容已事先被有关部门掌握、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其他奖励、举报人系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组织者或者主要策划者等。
(四)奖励标准。对受到行政处罚且罚没金额5000元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以行政处罚金额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准,根据举报信息准确度和证据材料完整度,将奖励分为3个等级,按5%、3%、1%分级进行奖励金额计算。对罚没款5000元以下或者无罚没款的案件举报,统一给予50元奖励。
内部举报人给予1.5倍奖励。每起案件举报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奖金的计算和分配遵循有利于举报人、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等原则。
(五)奖励程序。包括告知、申请、审核、决定、复核、领取等流程和时限要求。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收到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实名银行卡卡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匿名举报人领取奖励按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主要特点
(一)降低奖励门槛。目前,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主要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重点针对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等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本《办法》既遵循上位规定,同时将奖励范围延伸至1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违法行为,着力鼓励和发动群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二)拓宽覆盖范围。《办法》与上位规定有效衔接,奖励范围覆盖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领域,既突出了重大违法情形,也包括了实践中易发多发的违法情形,实现了食品、药品全链条全覆盖。
(三)紧扣监管重点。《办法》针对“幽灵外卖”等当前网络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点难点,倡导外卖骑手、网格员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倡导网络平台提供者建立健全内部举报奖励机制,与正在开展的外卖骑手“随手拍”活动形成呼应。
(四)鼓励内部举报。积极响应国家和省、市鼓励企业内部“吹哨人”的政策导向,按照上位规定中内部举报人奖励的上限,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1.5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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